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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特殊人才”奖励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特殊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高校人才培养方针,充分体现人才个性化培养理念,深入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结合我校学生奖励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特殊人才是指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中具有鲜明个性与特殊爱好、特殊才能、有突出成果或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 奖项设置 设科技发明奖、创新创业奖、新闻宣传奖、文体竞赛奖、志愿服务奖、道德模范奖、自强自立奖、社会工作奖等奖项。 第四条 “学生特殊人才”奖纳入学校团委“五·四”表彰体系,每年评选一次,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行为规范,品行端正,能充分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二)爱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三)敢于创新,乐于奉献; (四)符合“学生特殊人才”奖项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代表学校或学院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科技作品竞赛活动且在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奖项,表现突出; (二)科研成果(论文、调查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未公开发表,但受到了校级以上领导的重视和肯定(如给予批示或转发),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创新创业奖”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创新创业等竞赛活动且在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奖项,且表现突出; (二)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已被采纳使用,有明显效果;在社会上创业取得一定的实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良好声誉。 第八条 “新闻工作奖”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本学年内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合格,无不及格现象; (二)长期在学校或校外宣传媒体(包括网络、杂志、报纸等)从事新闻写作、新闻摄影等工作,为学校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我校新闻、图片等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 第九条 “文体竞赛奖”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代表学校或学院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展演或竞赛活动且在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奖项,表现突出; (二)代表学校或学院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体育、军事展演或竞赛活动且在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奖项,表现突出。 第十条 “志愿服务奖”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本学年内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合格,无不及格现象; (二)积极坚持参与校内外各种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了省级以上表彰。 第十一条 “道德模范奖”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个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方面表现突出,师生认可度高; (二)个人或集体在重大关键时刻,积极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获广泛好评。 第十二条 “自强自立奖”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本学年内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合格,无不及格现象; (二)个人面对困难和压力,自强不息、勇于拼搏,克服困难,表现突出; (三)个人家境困难,能积极参加助学工作,并申请助学贷款,诚实守信,奋发图强。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奖”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本学年内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合格,无不及格现象; (二)个人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科技文化艺术活动; (三)个人发起、策划、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成效显著,影响广泛,获一致好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各项评奖资格 (一)思想品德修养较差,品行不端正,行为不规范,缺乏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品行特征和道德风貌; (二)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三)损害社会、学校、集体或个人利益或名誉的行为; (四)其他明显不良表现。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每年“五·四”表彰前,成立校“学生特殊人才”评选委员会,制定评选方案,组织评选; (二)符合获奖条件的学生由学院推荐或个人自荐,报送相关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各学院汇总、整理、初评,上报获奖学生的相关材料,包括学习成绩证明、获奖证书、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等; (四)评选委员会组织审核评选,确定获奖候选人、获奖项目; (五)获奖候选人公示; (六)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公开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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