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8B章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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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B章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三

第498B章 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第498B章 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  第498B章 第15条在隧道内交通限于左边行车线   任何人不得在隧道的左边行车以外的行车驾驶─   (a)巴士;   (b)许可车辆总重超逾5.5公吨的货车;   (c)正拖曳另一车辆的车辆;或   (d)根据第22条须领有许可证的车辆,但如获授权人员对该人另作指示或示意,则属例外。   第498B章 第16条在管制区内的道路工程   (1)路政署署长可因应以书面提出的并载有他为施行本条而规定的详情的申请,发出道路工程许可证,以授权申请人在管制区内进行任何道路工程。   (2)路政署署长可─   (a)为道路工程的照明、标示及围栏而竖立、展示或放置并维持或指示营运者或其代理人竖立、展示、放置并维持路政署署长认为其大小、颜色及类型属适当的交通标志、交通灯、道路标记或罩灯;及   (b)厘定就此而须缴付的费用(包括合理的行政收费)(“照明及围栏费用”)。(3)负责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许可证下进行任何道路工程的人须向路政署署长或营运者(视属何情况而定)缴付当其时所厘定的照明及围栏费用。   (4)凡照明及围栏费用须─   (a)向路政署署长缴付,则该费用可由路政署署长以他所决定的方式收取;   (b)向营运者缴付,则该费用可由营运者以他所决定的方式收取。(5)为免生疑问,现声明∶任何根据本条发出的许可证下进行道路工程的人,或是第17(2)条所提述的人,均无须取得《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10A或10D条所指的挖掘准许证或该条例第10C条所指的紧急挖掘准许证或《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Q)第IV部所指的许可证。 (1998年第29号第104条;2003年第17号第16条)   第498B章 第17条关乎快速公路工程的人和车辆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在管制区内的快速公路上进行道路工程的人─   (a)除须遵守根据第16条发出的许可证所指明的条件外,亦须遵守快速公路规例附表3所指明的条件;及   (b)不得就该道路工程而使用并不符合该附表所指明的条件的车辆。(2)凡任何已获路政署署长授权在没有第16条所指的许可证下在管制区内的任何快速公路,进行道路工程的人,须在进行该道路工程时─   (a)遵守快速公路规例附表4指明的条件;及   (b)不得就该道路工程而使用并不符合该附表所指明的条件的车辆。(3)路政署署长、运输署署长或警务处处长可豁免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人或车辆,使其无须符合或遵守快速公路规例附表3所指明的条件。   (4)在本条中─   “快速公路”(expressway) 的涵义与快速公路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快速公路规例”(Expressway Regulation) 指《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   第498B章 第18条道路工程许可证的展示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道路工程许可证已根据第16条发出,则负责进行有关道路工程的人须在进行该道路工程之处或其邻近处的显眼地方展示该道路工程许可证或其副本。   (2)凡道路工程是从任何车辆或藉任何车辆进行的,则第(1)款不适用,但在该等情况下,该车辆的驾驶人须随身携带该道路工程许可证或其副本,并须在运输署署长、路政署署长、获授权人员或警务人员的要求下,立即将其出示以供查阅。   第498B章 第19条使用费─杂项条文   第III部   使用费、许可证及豁免   (1)凡任何人以缴交一张或多于一张使用费代用券缴付使用费,而所缴付的款额超逾适当使用费,则他不论在缴费之时或其后均无权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获得退款或获退还多付的款额。   (2)如任何人在展示附表1第13号图形所示的交通标志的收费亭缴交超逾适当使用费的款额,则他不论在缴费之时或其后均无权获退还多付的款额。   (3)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在运输署署长的批准下,可就使用费代用券的出售及使用指明条件。   (4)运输署署长可藉书面批准,容许政府车辆、伤残驾驶人所使用的车辆及营运者所使用的车辆使用青屿干线而无须缴付适当使用费。   第498B章 第20条自动收费设施   (1)运输署署长可─   (a)为收取使用青屿干线的使用费而在任何收费亭装设或准许在该等收费亭装设自动收费设施;及   (b)装设或准许装设任何附属设施。(2)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在运输署署长的批准下,可藉在第(1)(a)款所提述的收费亭展示附表1第10号图形所示的交通标志而将该收费亭指定为自动收费亭。   (3)运输署署长或根据管理协议的条款行事的营运者,可在任何自动收费亭展示或准许在任何自动收费亭展示附表1第11及12号图形所示的交通标志。   (4)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可向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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