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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中国财会网—纳税筹划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本章在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对象、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免税项目和申报及税款的缴纳等有关纳税法规进行介绍说明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个人身份认定、分次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时应减除的费用、工资化福利、劳务报酬化工资、工资化劳务报酬、捐赠抵减个人所得税、稿酬费用化和集体创作等典型纳税筹划案例进行解剖。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法规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下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上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中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有下列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对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下列项目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此外,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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