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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所依据的几份规范性文件及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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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武汉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武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将在近两年收官。届时,武汉市的“城中村”将旧貌换新颜。旧村湾得到改造,村民改原来的分散居住为集中居住,住宅配套设施得到改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改制,村集体经济智能由改制后的公司或集团公司代替,其社会职能由社区取代,村民变为股民;农村村民从户籍上变为武汉市居民,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武汉市城镇化步伐将向前迈进一大步。
??? 因为“城中村”改造涉及到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在改造中维护好村民和村集体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系列文件。“城中村”改造因为具有开创性和突破性,所以,规范改造过的文件上升为规章或法规层面的少,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为了方便“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外来的投资者、开发商了解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我们在此特将“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几份主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改造中可能涉及的地方性规章予以汇编,便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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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1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推进“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
武发(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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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研究,现就推进“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统筹兼顾,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促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其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将“ 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将“城中村”中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城中村”的公共设施,建设文明社区;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二、“城中村”的范围和改造工作的步骤
“城中村”的范围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 至 2020 年)(国函[1997]11 号)和《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997—2010),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的 147 个行政村和 15 个农林单位为“城中村”。为了分步推进和分类指导“城中村”综合改造,根据实际拥有耕地现状,将我市“城中村”分为a、b、c 三类:a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小于或等于 0、1 亩的村,b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 0、1亩、小于或等于 0、5 亩的村,c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 0、5 亩的村。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步骤是:今年先期在主城区规划二环线以内 52 个村中选择若干村进行试点,并以此为基础推进 a、b 类村的综合改造工作。c 类村可先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在土地被逐步征用后,剩余农用地人均占有面积达到 a、b 类村标准的,方可执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相关政策。
三、“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一)全面推进改制工作
1、“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通过股份制改造,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的经济实体,达到明晰集体资产权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后经济实体的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改制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
改制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登记,及时清收各种债权,避免集体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会议认可,并按规定报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
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 号),享受资产处置、契税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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