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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刑罚的体系和种类.ppt
第二节 附加刑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死缓与缓刑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制度。但是,二者有原则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 二是适用的前提不同。 三是执行场所不同。 四是期限不同。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 视频案例 2.死缓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罪该处死。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3.死缓的执行场所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4.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修八)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死缓期间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和裁量原则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罚金的适用对象 1、经济犯罪。 2、财产犯罪。 3、其他故意犯罪。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处式。 2.选处式。 3.并处式。 4.复合式。 * * * * * * * 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二)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管制的执行 A.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B.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二)拘役的适用对象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 拘役与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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