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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3

民法分论——物权法 张 力 第二编 人身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 理想的排序:人身权——财产权 理性的排序:财产权——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缘起 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发挥”定份止争”之功能 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 (二)中国古代财产法(物权法)的基本特点与传承 1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土地国有在历史上始终占有重要地位 3、永佃与一田两主现象 4、典权兴起的原因 5、古人如何对待拾得 遗失物 (三)现代大陆法中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而收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利用的事实 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 (四)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 1.物的归属关系 核心问题——何为”归属”——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可以尝试着”描述”这一概念 (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体的,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 (2)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 (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利用时,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资料,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恢复到完全支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 (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还代表一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故而归属关系没有期限性. (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点. 例,以下体现物之“归属”关系的有 A、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 B、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 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的合伙人份额 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 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 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C D 2、物的利用关系 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相比之下,追求“物尽其有”的归属关系,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段。 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 A、自主利用 B、 他主利用 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 二、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评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何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A、它仅仅是贯穿于物权法内部的行为准则 B、它是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性、技术性原则,而非伦理性原则。 C、它仅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 (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概念: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A、物权法定的项目:种类、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 B、物权法定中的“法”,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切渊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单行法(物权法) C、比较物权“法定”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会发现,此“法定”与彼“合法性”既有联系,但更有区别。 案例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付给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等物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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