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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第四章的复习思考题的名词解释
第四章的复习思考题
甘露之变 唐文宗李昂任用李训为宰相,郑注为凤翔节度使,准备内外合势消灭宦官集团。开始,斗争取得一些胜利,但太和九年(835年),由于李训争于建功,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一说是唐文宗经过布置),十一月授意左金吾卫大将军韩约秦称大明宫左金吾卫大厅后的榴树上降有甘露,以引诱宦官,围而杀之。但被宦官左右护军中尉仇士良现场看破,李训、郑注、韩约等均被杀,文宗被监视,朝廷大权全归北司,史称“甘露之变”。政事堂唐代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会议是常设的、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唐初,设政事堂于门下省,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共行宰相之职,在此共同参议国政。其后,由皇帝指定入政事堂议事,并以本官加带“参知政事”、“参豫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后逐渐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亦为宰相。弘道元年(683)十二月,中宗即位,裴炎由侍中迁中书令,遂奏请移政事堂于中书省,表明中枢决策重心已由执掌封驳之权的门下省转至草拟诏书的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723)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改政事堂印为“中书门下之印”,同时,又创置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于政事堂正厅之后,分理众务,所设吏员,地位至重。在政事堂(中书门下)办公的数位宰相中,设秉笔宰相一名,谓之“执政笔”,在处理中书门下日常事务方面具有相当的职权。唐前期为专人,肃宗以后改为轮代,以防秉笔宰相借执政事笔之权,独揽大权之弊安史之乱唐安禄山、史思明发动的叛乱。玄宗后期,政治黑暗,中央实力削弱,藩镇握有重兵。天宝十四载(755)十一月,平卢、范阳、河东三镇节度使安禄山伪称奉密诏讨杨国忠,率藩、汉十五万军于范阳(今北京)起兵叛乱,连败唐军,攻入洛阳。次年正月,自称雄武皇帝,占有河北大部州县。七月,玄宗逃往蜀中,朔方留后杜鸿渐等迎太子李亨(肃宗)于武灵(今属宁夏)即位。叛军进入长安,所至烧杀抢掠。至德二载(757),安禄山被其子安庆绪所杀,唐将郭子仪等与回纥援军收复两京,安庆绪退至邺城(今河南安阳),安禄山部将史思明降唐。次年,史思明复叛,并南下救援安庆绪,解邺城之围,干元二年(759)杀安庆绪于范阳,自称燕帝,再度南下攻入洛阳及附近州县。上元二年(761),叛军分裂,史思明被其子史朝义所杀。宝应元年(762)十月,唐军收洛阳,叛军北逃。次年正月,史朝义穷蹙自缢,叛乱始平。叛乱历时七年余,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唐朝从此由盛转衰,北方形成藩镇割据局面
一、隋初的法制思想延续了南北朝时期北朝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做法,同时对北周的法律作了修正,以“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思想对前代的刑罚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减轻。在实践中,重视法律的作用,锐意改革。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方面,以“既为天下先,事须割情”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为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大业律》。其中以《开皇律》的历史地位最重要,在北朝和唐朝之间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概念辨析】:
《开皇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命高颍、杨素等人制订本朝新律。此次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修订。 又经过开皇三年的修订,最后颁行天下,史称《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继承了北朝修律的积极成果,为唐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
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
一、立法蓝本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二、篇章体例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三、法律内容 (1)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2)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四、刑罚制度 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进士科 :隋唐科举制度取士的科目之一。隋以后各朝选拔官吏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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