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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7〕41号
【发布日期】 2007-07-02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养殖业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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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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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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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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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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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其他的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对经批准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限量养殖、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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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养区外养殖场在2007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生态养殖或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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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依法加强禁养区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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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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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全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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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清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坚决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是全面整治禁养区外所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三是对于经审批且位于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不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整改到期后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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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一是各县(区)、镇(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切实把清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户,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林场和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三是环保、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宣传、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环卫、司法、法制、公安、信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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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人为本、分类处理、适当补偿的原则。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不对农民和养殖户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整治工作应分类处理:对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的少量养殖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不清理,以保障当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禁养区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经营规范、防污措施落实、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暂缓清拆,确需清拆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对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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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禁养区人民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企业(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集中治污;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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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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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农业局为副组长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环卫局、工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农业局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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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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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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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农业局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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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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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和全面达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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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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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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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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