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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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1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县建设局 第一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在建设项目报建时应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涉及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表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一)(二)所列费用,由县建设局核准;第二条(三)所列费用,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核准;第二条(四)所列费用,由县林业和园林局核准;第二条(五)所列费用,由县人防办核准。以上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到县行政事业收费结算中心交纳: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一)(二)(三)(五)所列费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据实交纳第二条(四)所列费用。 第二条(一)(二)项费用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办理;第二条(三)、(四)、(五)项收费有关事宜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县林业和园林局、县人防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 (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 (四)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五)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学、小学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 (五)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第七条 50平方米及以下的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九条 新引进的重点税源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需返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报建时,应按规定足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竣工时,由县建设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的具体情况提出享受返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直接返退(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不再执行本条)。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县建设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核定退费数额,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一条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县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建设局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及专项资金的,由相关收费主体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交滞纳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墙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通知县墙改节能办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验收,县建设局按照验收意见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退费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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