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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安全环境部 王大讲 2014年2月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的附件六《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实施。 一、《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国资委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是从严处罚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分类分责原则。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非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非主要责任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等。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分力度。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二是加大了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三是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火灾、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业,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四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上限进行处理。   五是要求中央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 三、《实施细则》修订的意义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中央企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事故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6: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中央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及事故的起数、性质、级别和责任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降分处理。 一、降级   (一)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中央企业。   2.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   3.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二类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类中央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属于第一类中央企业) 4.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到规定降级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详见表1)。 类型 规模(亿元) 较大责任事故(起数≥) 重大责任事故(起数≥) 第一类企业 销售收入≥3000 6 2 1500≤销售收入<3000 5 2 销售收入<1500 4 2 第二类企业 销售收入≥3000 4 1 1500≤销售收入<3000 3 1 销售收入<1500 2 1 第三类企业 所有规模 1 1 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   (二)中央企业任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二、降分   (一)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起数未达到降级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分: 1.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2分—0.4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6分—1.2分。   2.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0.4分—0.8分。   (二)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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