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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四)
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范围政策调整,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因此,减免税事项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
二、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口径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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