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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三条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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