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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docx
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说明(张玉敏 陈苇)三、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部分的修改包括法定继承顺序的调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增减和代位继承的修改。(一)关于继承人的范围 与现行继承法相比,在法定继承人范围问题上,建议稿增加了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而将继子女和丧偶的儿媳、丧偶的女婿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建议稿将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的子女。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二个因素。一是为了在涉外继承中保护我国继承人的利益,二是考虑到计划生育多年来,继承人数量减少,增加侄(甥)子女为继承人,可以满足无子女的被继承人的需要,并尽量减少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建议稿第29条明确规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将継子女排除在外。理由是,第一,継子女很难既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又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原继承法的解释没有实际意义;第二,这一规定不但不能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反而成为丧偶人再婚的一个障碍,谁带着这样的孩子,再婚时就会遇到很大困难,因此,离婚时,这样的孩子被推来推去。因为每一个再婚的人都会考虑,对于对方带进家庭的孩子,不抚养要受到指责,也会影响夫妻关系,而抚养了别人的孩子,到头来他还要继承自己的财产,甚至和自己的亲生子女争财产,因此,最好不要这样的孩子。我们认为,継子女的问题应当通过收养来解决。如果继父母愿意,可以通过收养,作为养子女对待。如果不愿意,那么他(她)就只是对方的孩子,自己不负法律上的义务,只要不歧视、不虐待就行了。这样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有未成年子女的人再婚的困难,对継子女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现行继承法将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丧偶的女婿规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这些人积极赡养老人,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将他们规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给予他们高于亲生子女的地位(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违反了全世界通行的姻亲不能做继承人的惯例,似乎有过犹不及之嫌。因此,建议稿将他们排除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对于这些人的鼓励与照顾,应当纳入酌给遗产制度之中。(二)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在继承顺序方面,建议稿与现行继承法有以下二点区别:1.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现行继承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不但与我国民间的继承习惯不相符合,而且与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不同。我们对此做过调查,虽然解放后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坚持这一原则,但是,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多大影响,老百姓仍然认为,有子女时父母不应当继承遗产。民间的这一习惯,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继承法的规定相一致。其原因在于,决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最根本的因素是被继承人的意志,而被继承人总是希望财产在自己的直系后代中传承。当遗产不再仅仅是维持生活的少量财产的时候,被继承人的这个愿望就更为强烈。父母与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即意味着在死者有晚辈直系血亲时,遗产的一部分将通过父母继承而转移到兄弟姐妹甚至更远的旁系亲属手中。而这是财产所有人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建议稿规定,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十八条)。这样规定不会损害父母的利益,因为父母的问题应当通过赡养解决,而且,如果父母生活困难,还可以要求适当分给遗产。我们在建议稿中还规定,父母如果因为顺序在后不能继承遗产,对供其使用的住房和其他日常生活物品有终身使用权。这些规定足以保护父母的利益。2.配偶不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建议稿没有规定配偶是特定顺序的继承人,而是作为特殊继承人,规定他(她)可以和任何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遗产平均分配,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得二分之一,和第三、第四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得四分之三。这样规定不损害配偶的利益,同时兼顾了被继承人血亲的利益。与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相比,配偶的继承地位实际上提高了。因为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继承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发生,按建议稿规定,与配偶一起平均分配遗产的是子女,而按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与配偶一起平均分配遗产的是子女和父母。即使按第二顺序继承的情况下,配偶得遗产的一半,也比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更有利于配偶。虽然按照第三和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的利益较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要受一些影响,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少发生的。因此,建议稿的规定实际上提高了配偶的继承地位。陈苇我们认为,就四亲等以内的血亲而言,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些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继承的情况非常少,民间也没有这样的继承习惯。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新增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经济上和情感上联系、在一定情况下能尽扶养和扶助义务,并且在民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习惯的血亲为宜。因此,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较为适宜。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太少。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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