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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普遍性: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正是因为如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影响范围极其巨大,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消费者安全、便利的消费便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法制的任务和目标。商品高速、大范围的流转影响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专门立法成为现代法律必须的选择。从历史上来看,随着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日益紧张,各国民众、尤其是欧美各国民众掀起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巨大浪潮,迫使各国当局纷纷立法。 案例二: ●消费者王玉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25英寸彩电,看了一个星期左右,彩电发生爆炸,正巧邻居宋和在场,被炸瞎左眼,王玉的脸部也被炸伤。 问:①本案受害人谁可以要求索赔,为什幺? ②本案受害人可以通过那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③依据《消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获得那些项目的赔偿? ④假设彩电在购买一个星期后不出图像,则王玉应如何索赔?为什么? 设王玉买的彩电是抵债处理品,商场以事先声明,消费者自愿购买,商场不负责任,则本案受害人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 四、法律保护方法 1、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准确识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1)致人伤害的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害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另外,可以参照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1)承担责任的方式: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违反“三包”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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