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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
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慈爱公益服务社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大力加强对本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力度,促进本街道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南码头街道办事处。
本单位的住所是浦三路12弄19号202室。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慈爱公益服务社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推荐理事和监事;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本单位开办资金: 2万元
出资者: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慈爱公益服务社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为本街道区内的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接受和承担政府委托,承担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做好社会组织预警网络工作:开展信息员培训:做好社区群众团队备案的管理工作:承接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现场勘察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单位,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社区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计划;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店长和其提名聘任及财务负责人;
罢免、增补理事;
内部机构的设置;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认为必需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回,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办。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制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店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店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社区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检查本单位财务;
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犯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惩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囚犯被判刑惩,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囚犯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
政府资助;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利息;
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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