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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办贷款委托书

买房办贷款委托书 篇一:买房办贷款委托书 就委托人单位在阳光小区集资购房的事宜,因委托人工作需要已至广州进修为期六个月,特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并接受相关资料,以及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相关购房的其他事宜。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所有双方及担保方单位证明、户口的证件具备;但银行方面仍就要我公证“个人委托书”。。我认为我老婆也是有行事能力的,个人的委托书为什么多此一举的进行公证,何况是公积金贷款 除了担保人外又多层单位的保障 银行这样是不作为的行为,简单事情搞复... 发布者2012-04-28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篇二:买房办贷款委托书 以案说法 ---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出卖、可否办理单方委托书公证 编者按:此案例分析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现予以刊载,欢迎大家各抒己见,进行讨论。nbsp;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出卖、可否办理单方委托书公证nbsp;nbsp;香坊公证处 崔桂清nbsp; nbsp; 2002年,王先生自己首付10万元,剩余款项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在哈市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不久取得产权证。2003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共同还贷,现已还清贷款,二人对该房产没有任何约定。现在,王先生欲委托他人出售该房产,公证处可否为其办理单方委托书?nbsp; 一、案件的讨论情况nbsp;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理由是:该房产虽然是王先生个人交付首付款,但银行按揭贷款是二人共同偿还,对于该贷款部分的产权应认定为二人共同所有,王先生一人办理委托公证书,显然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nbsp;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办理,理由是:该房产系王先生婚前取得,王先生自取得该房产的产权证之日起,即已取得了该房产的物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一种债务,即李女士只享有双方共同还款的一半及其银行利息,房产的升值部分也应归王先生所有。nbsp;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可以办理单方委托书公证,理由是:一、我国对于夫妻财产实行双轨制,即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对《婚姻法》第18条作了补充解释:《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限延长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废止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nbsp;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nbsp;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夫妻双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原则,应是首先作约定来确定,没有约定或决定不明确的,则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确定。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没有就该房产有任何约定,就应按无约定从法定的法则,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就排除了李女士的所有权。nbsp; 二、房产增值部分为孳息,而非夫妻共同财产。nbsp; 王先生依法取得产权证后,即已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王先生依据合同约定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该行为属于贷款银行与购房人因贷款而产生的债务关系,王先生与李女士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依合同履行债务,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属于主物与孳息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按揭贷款购房者王先生所有。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nbsp; 三、李女士的还款部分构成债务,而不能对该房产及升值部分享有物权nbsp; 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不论结婚登记以前,还是结婚登记以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也不论婚后是购房人单方偿还贷款,还是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产权都应当归购房人所有。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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