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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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oc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YPERLINK /souask/ /souask/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比赛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5年李某和王某结婚登记,2009年李某取得了国家技术比赛第三名,获得了奖金1万元,2010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的奖金。   [析案]李某所获比赛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夫妻一方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金,无论奖金的自身价值,还是荣誉价值,都不是个人行为所能获得的,它与另一方在家庭中的奉献和支持分不开。 第二种意见认为,它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理由是一方在???赛中获得奖金,是对其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是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奖金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奖人员来说,即为一种荣誉,在法律上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而荣誉权是属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在民法上,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人身权也不能转让。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所获奖金的个人所有的属性,其不能与他人分享。当然,奖金本身又具有物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在用于奖励上时,其经济价值仅是不同奖励等级在量上的区别价值,其财产价值属性已经弱化为零,即它不再是财产量的比较和区别,而是比赛成绩高低的比较和区别的替代物。因此,不能因奖金的物质性及其经济价值,而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获奖人员取得优异成绩,当然和他人,包括家庭成员等一切为其做出过某种贡献的人的支持、帮助分不开,但这种支持、帮助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要求,而是一种情感上的问题。处理法律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处理,不能用其他要求代替。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医疗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问:去年我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司机赔偿我医疗费三万元。最近,我与妻子准备协议离婚。这三万元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属于单方财产。所以,这笔医疗费是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作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后房产如果分配   【案例】   我在登记结婚之前 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 房产证写的我的名字 我爱人也有一套房屋 是她的名字 我们没有做过婚前财产公证。现在我们要办理离婚 这个房屋 是否我们要共同对半分配?? 是否我的房子要分她一半 她的房子也要分我一半?   【律师解答】   因您介绍的情况不是太清楚,现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1、如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登记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婚后共同偿还部分贷款的,双方离婚时,原则上该套房屋仍归原产权登记人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也由该产权登记人偿还,但对于婚后共同偿还部分以及共同偿还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如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登记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房屋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认定归婚前购买一方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也由该购买方偿还,但对于婚后共同偿还部分以及共同偿还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情况认定该种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婚前购买一方已付房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要考虑婚前购买一方的利益。 至于你妻子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问题,如也是结婚登记前购买且属于一次性付款,未涉及按揭贷款的,则该套房屋属于你妻子所有,你无权参与分割,除非你们双方婚后通过书面约定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是按揭贷款购买并涉及婚后偿还贷款的,具体处理方式同你婚前所购买的房屋 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60多岁的王某在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儿子及儿媳共同生活。儿子与儿媳在外经营生意,王某则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孙子。在儿媳刘某怀孕、哺乳期间,王某也曾经外出跟儿子一起照顾生意。1999年,村里拆迁房屋,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全家得到拆迁补偿款25万余元,再加上以共有财产购得的房屋三居室及二居室各一套,以及多年积蓄的存款80多万元和价值4万元的实物,这个家庭过得殷实而幸福。然而,2001年王某儿子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儿子去世后,王某主张分家,但因为财产的问题与儿媳刘某闹起了矛盾。王某认为财产属家庭共有,要求均分和继承财产。而儿媳刘某认为这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仅操持家务,且由自己和丈夫赡养,因而仅有继承的权利。对此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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