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附提纲)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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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MERGEFORMAT 10 论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XXX (XXXX大学 XXX学院;重庆 123456) [摘要] 本文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结合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我国一人公司相较于传统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特殊性进行了论述,并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意见与建议,希望对理论研究与实务运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一人股东;制衡 公司以登记为设立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一般由多个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具有社团性,其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所以有法人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具有营利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涌现出了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中小规模的企业也不断的发展,并且单一投资者追求股东的有限责任,所以一人公司也随之出现。一人公司的首次出现是1897年HYPERLINK /view/3565.htm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判例 “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的判例:萨洛姆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行了20007股股份,其中六股有萨洛姆六位亲属持有,剩余的全部由萨洛姆持有。因此,该公司有了七位股东,这便符合了英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发起人人数的规定。由于公司对萨洛姆的10000英镑欠款,萨洛姆获得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债务远超资产,若首先清偿萨洛姆的欠款,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担保便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其他债权人认为,在实质上,萨洛姆与该公司为一人。初级法院认为,萨洛姆应赔偿损失。上议院认为该公司一经注册,公司与萨洛姆独自拥有人格。他有权比无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仅能付出的6千英镑终于只由萨洛姆取得,其他债权人分文未得。 ,并且该案例的出现也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因一人公司的出现及其特殊性,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理论相悖,所以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理论形成挑战。 一、一人公司及其治理结构概述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仅为一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一人公司由一名股东全部出资或者持有全部股份,该股东可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所以在立法上,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是有限制的,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是有限责任公司。 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由于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做了规定,因股东人数不足,某些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名义上的股东,名义上的股东不必出资也不具备股份,更没有股东权利。真正出资或拥有股份的只有一人(HYPERLINK /subview/10873/9354108.htm法人或HYPERLINK /view/15620.htm自然人),名义股东的出现是为了逃避HYPERLINK /view/33348.htm公司法规定以达到法定的最低股东人数要求,只有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该类一人公司才会形成。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该类公司满足只有一名股东并且该股东掌握所以股份的基本要件,是真正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有成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后的一人公司两种类型。后者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由其他公司类型转化为一人公司形态,公司成立时为多人股东,但公司存续期间股份过渡(转让、赠予、继承),使股份由集中一人之手,从而形成了一人股东,这种公司一般仅存在于允许存续中的公司成为一人公司但不允许公司成立之初便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或地区。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 1.传统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所有者通过对制度的设置来对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规划配置,以达到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和监督的公司治理机制。简单的来说,狭义公司治理通过“三权分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来达到公司权利平衡,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其着重点在于公司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权利制衡的主体涉及到所有的利害关系人,而不局限于所有者于经营者之间权利的平衡,其权利主体既包括如股东、雇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如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2]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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