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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出过县却成跨省通缉犯.doc
从未出过县却成跨省通缉犯 24岁的罗玉明近日终于结束了长达265天的冤狱之灾。这位之前从未到过福建的重庆青年因为子虚乌有的“盗窃罪”蒙冤,要不是家乡父老的努力抗争,他极有可能在离家乡千里之遥的福建度过一年半的“刑期”。
更让人感到吃惊的是,记者在“糊涂案”的发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了解事情原委时,当地公检法部门几乎众口一词地宣称:我们疏忽大意了!
无辜青年莫名获刑
1999年9月7日,在福建省邵武市邵阳镇,一位自称叫罗玉明的青年男子因盗窃自行车被抓,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天后留下卷宗:罗玉明,男,24岁,染发,身高1.67米,家住重庆綦江县石角区新民乡组。而事实上,小偷根本不叫罗玉明,而是罗玉明的同村人。警方仅凭供词留下了一份张冠李戴的作案记录。
这一年,真正的罗玉明只有17岁。正在綦江县石角区新民乡喂猪养鸡,到现在他的身高也只有1.47米,从未染过发,17岁前连綦江县城也没有到过,更不用说福建了。谁也想不到,在千里之外,他被写进了警察的“案底”。
冒牌“罗玉明”拘留期满后,又与重庆市潼南县人陈勇一起连续偷盗摩托车。陈勇再次犯案被抓,他交代自己此前有个同伙叫“罗玉明”,綦江县人,曾因偷盗自行车被邵武市警方拘留。于是,“罗玉明”偷盗自行车的卷宗被调了出来。根据此“案底”和陈勇的供述,武夷山市检察院于2000年4月19日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次年8月20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上网发布信息,从此罗玉明成了网上通缉犯。
2005年10月9日,罗玉明到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被民警当场扣留。随后,武夷山市公安局派人赶到重庆,对罗玉明执行逮捕,带回武夷山市羁押。
2006年2月7日,武夷山市法院对罗玉明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罗玉明稀里糊涂蹲了大牢,其家乡村民感到不可思议。于是,50多位当地农民按上鲜红的手指印,联名草就了一份证明,证明警方所指发生偷盗案的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间,罗玉明根本不在案发现场。罗玉明的父亲罗昭全和代理律师吴登其,也找到多组证明罗玉明不可能盗车的证据,并于2006年4月向武夷山市法院提出申诉。
4月21日,武夷山市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认为原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前,本案中的关键人物陈勇也到武夷山市作证,认定这个罗玉明并不是他当初盗车的同伙。
6月30日,武夷山市法院就这起案件再审作出判决:罗玉明无罪,当庭释放。7月4日,法院支付了罗玉明3万元补偿金。
办案者称疏忽大意
在罗玉明一步步走进冤狱的过程中,有一个情节让人费解:从始至终,罗玉明都没有为自己作一句无罪辩护。
出狱后的罗玉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时,一位民警让他老实交代在福建偷车的事,说承认了就没事,如果抓到福建去的话,连父母都看不到他了。出于害怕,罗玉明承认了;押到武夷山市后,检察院的人又对他说“你不承认就不能出去”。“法院开庭时,因为(审判法庭)里面有回音,我听不清楚他们(法官)问话,只晓得他们在问我,我有时没听清楚就不作声,有时就嗯一下,为了能回家,我就一路承认下来了。”罗玉明说。案件宣判后,罗玉明也没有提出上诉。
武夷山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曾宪凯说,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对罗玉明进行讯问时,他承认曾在邵武市盗窃摩托车。“在武夷山市公安局的讯问过程中,罗玉明再次承认了盗窃行为,于是警方据此认定罗玉明就是网上通缉的盗窃犯,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
武夷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尹海毅说,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材料后,没有具体核实相关情况,仅是依据办案经验,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已认罪,又有同案犯陈勇的陈述,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于是作出了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
武夷山市法院院长陈芳介绍,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情节简单,而且被告人已承认犯罪事实,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无检察人员和律师的庭审中,罗玉明承认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重要证人陈勇已经于2005年3月刑满释放,不知去向。庭审法官依据被告罗玉明的供述和陈勇在2002年被抓时对同案犯“罗玉明”的描述,判定罗玉明犯罪事实成立。
“办案人员疏忽大意,过分依赖经验,没有对案卷中的疑点调查核实,是导致罗玉明错误被检控的重要原因。”尹海毅说。
悲剧本来可以避免
福建省公安专科学校副校长倪小宇教授认为,“疏忽大意”并不能作为造成“糊涂案”的完全理由。表面上看,公检法部门是因为过于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
倪小宇说,通过仔细研究案卷,不难发现本案证据上相互矛盾。如果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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