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荣航空国内线航空乘客运送定型化契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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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荣航空国内线航空乘客运送定型化契约

立榮航空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第一條: 機票經開票後,其運送義務範圍自起運站,經載明之航線而至到達站。 第二條: 機票自開票日起一年內有效,但機票上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約定。 乘客於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逾期未請求辦理退票還款,該機票作廢。 第三條: 機票上乘客姓名欄一經填寫,不得塗改,但開票人誤繕時,應重新開立機票。 機票持用人非票載乘客者,不得登機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四條: 乘客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額百分之十退票手續費。 前項所稱原售票單位,指下列單位: 一、向網站購票者,係指透過該網站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二、向航空公司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航空公司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三、向旅行社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旅行社總公司、分公司。 表定航班取消時,乘客得要求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 第五條: 乘客遺失機票時,應於機票有效期限內依規定向原售票單位辦理掛失。經航空公司查證該機票未使用時,乘客得請求另行開立或退費。但航空公司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十為手續費。 第六條: 機票於有效期限內,航空公司調整全額客運票價並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者,航空公司與乘客雙方均同意照調整前後機票票面價之差額多退少補。 前項全額客運票價係指國內航線經濟艙效期一年之無使用限制之票價。 持第七條之優待票者,如有第一項情形時,亦同。 第七條: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享有搭乘國內線票價優待: 一、未滿二歲之嬰兒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一折之優待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七五折優待。 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本國人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五折優待。 本國籍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中之一人,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五折優待。但應於購票及搭機時出示身心障礙手冊。 設籍離島地區居民依「民用航空法」及「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享有優待票價。 前項優待僅能擇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優待。 第八條: 乘客搭機時應攜帶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接受檢查核對。 未滿十四歲之兒童,未持有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或健保卡(兒童手冊)等能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之。 第九條: 航空公司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 六十分鐘開始受理乘客報到作業,乘客應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三十分鐘辦妥報到手續。 乘客未於前項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第十條: 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一件為原則,合計不超過七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機型規定,超過限制者,應改以託運方式運送。 MD-90機型:56公分X 36公分 X 23公分 DH8機型:56公分X 30公分 X 20公分 第十一條: 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十公斤,商務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二十公斤,超過時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費。 第十二條: 託運行李包裝不完整於運送過程中有損壞之虞者,航空公司得拒絕載運該行李。 第十三條: 下列物品禁止手提攜帶或託運上機:(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一、壓縮氣體(無論是否低溫、易燃或有毒):如罐裝瓦斯、純氧、液態氮、潛水用氧氣瓶。 二、腐蝕性物質:如強酸、強鹼、水銀、濕電池等。 三、爆炸性物質: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四、易燃性物質: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稀釋劑、點火器等。 五、放射性物質。 六、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內含鋰電池或煙火材料等危險物品)、錢箱等。 七、氧化物質:如漂白劑(水、粉)、雙氧水等。 八、毒性及傳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九、其他危險物品:如磁化物(如磁鐵)及刺激性物品(如防身噴霧器)等及其他經民 航主管機關公告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第十四條: 下列物品如有攜帶必要,應以託運方式處理。 一、刀劍棍棒類。二、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酒類、非刺激性噴霧器及其他不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但經安檢人員同意者,得置於隨身行李隨身攜帶(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第十五條: 為維護飛航安全,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禁止登機。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軍警人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經核符後將所攜帶武器交由航空公司服務人員處理。 第十六條: 乘客在客艙內,禁止使用任何干擾飛航安全之通訊器材及電子用品(如: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器、CD唱盤、調頻收音機等),並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及與機上服務人員合作。(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第十七條: 班機時刻表所列之航班時間與航線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或增減航班時,航空公司應以顯著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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