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彬富船舶构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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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彬富船舶构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

佛山市顺德区彬富船舶构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彬富船舶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炳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振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灿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彬富船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彬富公司与兴洋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同》一份(注:彬富公司的签约代表为郭锡斌),约定由彬富公司派出施工人员承揽兴洋公司在建的船舶分段、舾装件及其他工程项目。2013年1月28日,彬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炳伦出具了《法人委托书》一份,内容:“本单位委托郭锡斌全权处理与兴洋公司的一切业务,包括劳务费用及借款事宜。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过了2013年3月31日后本委托书无效。”2013年元月30日,郭锡斌向兴洋公司立下《借据》一张,内容:“兹有佛山市顺德区彬富船舶构件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套钢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用作支付员工2012年12月份工资之用途。借款说明如下:1.该借款以彬富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炳伦委托郭锡斌签认此借据并生效。2.彬富公司必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全部偿还该借款给兴洋公司。3.借据生效后,彬富公司的所有劳务纠纷与兴洋公司无关。”2013年1月31日,郭锡斌在《支出证明单》上签名确认向兴洋公司借款现金129749元。现因上述借款经兴洋公司追收未果,兴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兴洋公司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彬富公司归还兴洋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9749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计至彬富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利息为38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彬富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兴洋公司提供的证据1、2即彬富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彬富船舶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炳伦于2013年1月28日出具的《法人委托书》、郭锡斌签名的《借据》及《支出证明单》中显示,彬富公司委托郭锡斌作为其公司代理人向兴洋公司借款12974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彬富公司拒不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彬富公司认为其与郭锡斌的关系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本案借款应属于郭锡斌个人借款并应追加郭锡斌为本案被告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彬富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只能证明员工的工资是从郭锡斌的帐户中支付,但并不能证明本案的借款属于郭锡斌的个人借款行为,况且,借款合同关系与挂靠合同关系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郭锡斌作为彬富公司代理人向兴洋公司借款,该借款行为理应由彬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彬富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彬富公司可另循途径予以解决。现兴洋公司要求彬富公司归还借款129749元及利息的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彬富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天内向兴洋公司偿还借款129749元及利息(利息以129749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6元,由彬富公司负担。   彬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郭炳伦个人于2013年1月28日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是彬富公司的公司行为且具法律效力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关键证据《法人委托书》的认定过于简单、机械,在彬富公司明确表示本案并非彬富公司借款而是郭锡斌的个人借款的情况下,不问该《法人委托书》出具的“前因后果”。真实情况是郭炳伦在2013年1月28日应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镇劳动部门的要求前往协调解决劳资纠纷问题,兴洋公司要求郭炳伦写具上述《法人委托书》,郭炳伦不同意,但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镇劳动部门及当地派出所人员胁迫说“不写就不给走”,迫于无奈按照兴洋公司要求的格式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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