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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域义务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说明

福建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的说明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要求确定。初步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从“普及水平、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办学行为、教育质量”等5个方面设置指标,并根据相应要求确定16个评估要素,即5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通过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形成一定的社会氛围,让社会群众能够体会政府的态度和决心,感受到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逐步改善。 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标准由5项A级指标、15项B级指标组成,36项C级指标组成。A级指标围绕“普及水平巩固提高”、“办学条件标准化配置”、“校长教师队伍素质提升”、“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落实”、“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高”等五个方面设置,可大致分成“义务教育普及”、“教育资源配置与管理”和“教育质量提高”等三大部分。36项C级指标中,85%以上为约束性指标,且尽可能量化。在评估标准设置上,坚持“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理念,凸显“均衡”和“发展”两大主题,突出均衡发展评估的特点,引入“差异性”评估理念,构建达标加差异的评估模式,关注县域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发展的差异情况,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让社会群众感受校点配置、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改善与提高。 二、有关评估项目说明与要求 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标准和要求不同,但政策背景及有关项目计算方法相同,为方便操作,就有关项目的评估标准和准备工作有关要求,按“普及程度”、“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经费”、“教育质量”等五个部分予以说明。 (一)“普及程度”部分 1.有关指标说明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待遇”是指:学生入学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就近免试入学”政策;收费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免除学杂费、取消借读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助学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基本均衡”评估标准C5中,“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一般掌握公办学校就读比例90%左右,含当地政府与民办学校协议委托招生部分;评估标准C6中,“留守儿童 1.有关指标说明 (1)本部分统计范围为县(市、区)所属的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小学统计到完小及以上学校(初小、教学点现场抽查)。完全中学的办学条件基础数据计入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基础数据计入小学。 (2)标准班生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班生66人以上为超大班额。重点测评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和七年级情况。1所学校出现超大班额或平均班生额超20%的,基本均衡评估相关项目认定不合格。 (3)“基本均衡”评估标准C8中,“办学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中心城区学校规模超过20%以内的可认定基本合格,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集中的地方可作实事求是评价;评估标准C10中,“学校间生均校园、校舍面积差异均不超过10%”,以校为单位,生均校园、校舍面积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比较差异不超过10%(C14可作相同解释)。 2.计算方法 校舍建筑总面积(㎡) (1)生均校舍面积= 在校学生总数(人) “校舍建筑总面积”是指学校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寄宿生生活用房、教师周转性用房建筑面积、主体工程已封顶的在建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含校内商品化教工住宅面积。 “在校生总数”以教育统计报表为据,加上未编列学号不计入年报数的借读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幼儿人数。但在计算学校平均班额时,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幼儿人数和班级数不列入计算。 本说明同样适用于计算生均学生宿舍生均学生食堂 1.有关指标说明 (1)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县管教师统一 1.有关指标说明 (1)工资福利:省级以上出台的教师工资政策及福利待遇落实到位,边远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待遇政策兑现。义务教育阶段在编教师绩效工资全部由财政支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2)经费预算及执行:逐年按“三个增长”的要求预算安排教育经费,在预算执行中达到要求,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省定标准,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等各类教育经费合理配置、逐步增长。 (3)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达省定标准,逐年提高,县级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配足,农村寄宿制学校和较小规模的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当地城镇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 (4)专项经费:县级财政必须按规定比例配套各类省级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学校,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比例,预算安排并及时下拨,专款专用。 (5)教育费附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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