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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的条件: ●标的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 ●《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可享有的追偿金额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限。若追偿金额>赔偿金额,则多余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但赔偿金额小于保险人应该赔偿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补足; ●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被保险人可就未得到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索赔,而不受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影响。 4.保险人的追偿限额 例如:某货主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不足额投保,保险价值25万元,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该货物发生全部损失,损失金额25万元,若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20万元损失后,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25万元,则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上三个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5.代位求偿的法律要求 ●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医疗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应属于对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不仅有价值,而且还是可以确定的,因而,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 6.适用范围 ●承诺保证→又称约定事项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事项现在正确直至合同期届满也同样正确。即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但不包括过去。 ●确认保证→又称认定事项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的事项现在如此,对将来却没有加以说明。 3.保证的分类 1.弃权 ●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往往因保险代理人的原因产生。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单,即所谓禁止反言。 例如: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不能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付,不退费;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赔付,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购买了一份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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