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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 重理工发〔2013〕30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经重庆市教委批准,现将《重庆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3年3月13日 重庆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2012〕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理工大学实施绩效工资的批复》(渝教人〔2012〕79号)等文件规定,为适应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实施绩效考核为导向,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优劳优酬。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 (二)注重效率,兼顾公平。注重实绩与贡献,妥善处理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既要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又要防止各类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三)科学管理,分类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本职,敬业奉献。 (四)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办学效益和承受能力,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三、 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人事代理人员、大集体人员参照执行。 四、构成及标准 绩效工资由岗位基础工资、岗位绩效工资I、岗位绩效工资Ⅱ、奖励、其他津贴等五个部分组成。 (一)岗位基础工资 岗位基础工资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即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的部分。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基础工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见表1。 新进人员在见习期间按转正后拟聘岗位相应标准的90%执行。 表1 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基础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 岗位等级 金额(元/学年) 岗位等级 金额(元/学年) 岗位等级 金额(元/学年) 三级 31452.00 二级 33048.00 工勤技能二级 20052.00 四级 28632.00 三级 31116.00 工勤技能三级 17964.00 五级 25452.00 四级 29472.00 工勤技能四级 15852.00 六级 22704.00 五级 27072.00 工勤技能五级 14676.00 七级 20052.00 六级 25320.00 八级 17964.00 七级 23784.00 九级 15852.00 八级 21288.00 十级 14676.00 九级 20316.00 十级 18936.00 十一级 17100.00 十二级 15852.00 说明:1.我校无专业技术十三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后定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及普通工岗位; 上级核定我校岗位中无管理二级、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以下各表同。 2.今后如果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则按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Ⅰ 岗位绩效工资Ⅰ是由学校负责考核后直接发放给教职工的绩效工资,体现教职工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Ⅰ按学校制订的相应标准执行,详见表2-6。 新进人员在见习期间按转正后拟聘岗位的额定业绩分90%、岗位绩效工资Ⅰ标准的90%执行。 表2 以定量考核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实验技术及研究人员)岗位绩效工资Ⅰ标准 序 号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额定业绩分(分/学年) 岗位绩效工资Ⅰ标准(元/学年) 1 专业技术二级 890 62000.00 2 专业技术三级 750 49300.00 3 专业技术四级 660 43000.00 4 专业技术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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