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政策法规界定条件.doc.doc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政策法规界定条件.doc.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政策法规界定条件.doc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要求,现就我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认定条件明确如下: 一、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具体详见附《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条件的认定(表一)》。 二、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后。 (一)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具体详见附《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1)》。 (二)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早产除外)。具体详见附《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1)》。 (三)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早产除外)。具体详见附《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2)》。 (四)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早产除外)。具体详见附《江西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认定条件(表二.3)》。 (五) 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早产除外)。具体详见附《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4)》。 (六) 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早产除外)。具体详见附《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4)》。 附: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条件的认定(表一) 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1) 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2) 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3) 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4) 江西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 奖励扶助的认定条件 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条件的认定(表一) 结婚的时间 法律依据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孩的认定 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 老婚姻法 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 1、结婚年龄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 2、办理合法结婚手续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新《婚姻法》 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1、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 2、办理合法结婚手续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在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后,对生育第二孩是否符合法规 规定条件的认定(表二.1)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时间 文件、文号和具体政策 法规依据 符合政策生育 第二孩的认定 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 赣计育发[1973]1号 省革委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意见(1973.7.17) 二、抓好人口规划,……根据生育规律,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把第二年的人口规划落实好,本着“晚、稀、少、好”的原则,提倡一对夫妇一生中生两个孩子,……一般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应动员男方或女方采取绝育措施。 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 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 赣革发[1979]129号 省革委会转发《南昌市计划生育奖惩暂行规定》(1979.8.4) 第十四条:晚婚年龄,农村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城市满2

文档评论(0)

daoqqzhuan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