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全).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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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 ; 《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 ,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目的:解决行政执法的“滥”、“乱”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修订,2012年1月1日前,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既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又要依据《行政强制法》。 ;课程主要内容: 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三、《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 四、 冲突时如何适用两部法律的原则 ; 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二)行政强制的类型 一类是行政强制 措施 一类是行政强制 执行 ; 1、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⑥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中依法处理是指:《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三)《行政强制法》 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10项是查封、扣押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1、2、3、7项是冻结存款汇款所必须遵循的程序;2.《行政强制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2)冻结存款、汇款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5.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6.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四)《行政强制法》 对行政强强制执行的规定 ;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的规定 (1)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及执行罚 催告期立即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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