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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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检查手段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七)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等监督中与财政部门的配合 采购法规定了审计、监察监督等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监督中的相互配合 审计监察等监督中与财政部门的配合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八)法律责任 采购法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罚款额度,补充了部分违法情形,细化了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等 法律责任的设定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规章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八)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法律责任 采购法分别列举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的十项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罚款,但未明确罚款额度。 条例明确了罚款额度,又补充了十项违法行为 罚款额度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罚款额度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八)法律责任——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不依法集中采购、未公布采购结果、不依法保存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补充了未依法编制采购计划、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与采购合同相关的八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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