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t管理及注意事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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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占用林地管理法律普及讲座 主要探讨内容 一、依法管理林地的主要依据 二、林地管理范围 三、收占用林地的形式 四、征收占用林地审批的权限 五、违法责任 三、征收占用林地的形式 四、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权限 ——行政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林地的,《实施条例》第43条 规定:由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视为非法使用林地,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2)对擅自开垦林地等活动毁坏林木的,依照森林法44条处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擅自开垦宜林地、无林地或林地上树木未造成毁坏者,依据《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 林政站 1)《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3)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4)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5)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依法管理林地的主要依据 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地类划分标准:连续面积1亩 、覆盖度在30%以上)、疏林地(郁闭度0.1-0.19)、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亩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范围 二、林地管理范围 1、长期征收林地 2、长期占用林地 3、临时占用林地 征收、占用的区别(前者所有权改变了,后者所有权不变) 市、县权限 (1)临时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2-10公顷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批准,2公顷以下由县级林业局审核批准。 (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核批准: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情况为省级以上审核或审批权限 五、违法责任 ——刑事责任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情形之一有:(一)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五、违法责任 ——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土地罪 按照《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五、违法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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