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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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为促进合成氨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鼓励发展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合成氨装置应靠近煤产地或消费地,新建合成氨装置同时兼顾运输条件、水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状况。 (二)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除调峰需要外,禁止新建或改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利用本地无法消纳或不宜外输的天然气生产合成氨的项目除外)。 (三)淘汰或调整以油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 (四)异地搬迁的合成氨装置视同新建装置。 (五)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装置规划及技术装备 (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装置应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如联碱)除外)单系列的定义:对于造气炉按需装置,净化单元和合成单元为单系列。 (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限制采用铜氨溶液洗涤一氧化碳工艺和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配套新建尿素的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采用加压连续煤气化工艺,氨合成压力应不高于22.0MPa。 (三)鼓励现有企业进行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改造。淘汰以下落后工艺和设备: 1、天然气常压间歇蒸汽转化工艺; 2、没有配套建设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 3、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一)合成氨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放。企业三废排放同时须满足地方有关环保标准。 五、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二)遵守《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实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及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审查、验收制度。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新建装置生产过程应采用DCS控制系统和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以及必要的安全测、防护装置。 (五)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 六、监督与管理 (一)配套新建尿素的新建合成氨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报请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配套尿素改扩建的合成氨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报请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合成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四)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六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逾期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 (五)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现有合成氨企业,由国家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作为落后产能退出。 1、三废排放不达标。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年平均吨氨能耗高于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新建、现有的合成氨生产企业和用自产合成氨生产氮肥产品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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