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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含清算) 第六节 税收优惠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二)征税面比较广 (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四)实行按次征收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何种经济性质,不论是哪一部门,只要发生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所涉及的征税范围,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题】 下列单位中,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有( )。 A.建造房屋的施工单位 B.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 C.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业单位 D.房地产管理的物业公司 【答案】BC 二、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地随房走,不可能单独只转房不转地 判定标准: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事项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例题·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有( )。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C.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抵债而房地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 【答案】ABD 第三节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 项目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100%(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第四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应税收入 二、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的扣除具体要求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开发费用减除时,取决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不同处理方法。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扣“两税一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费用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 =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特例】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例题】 某国有企业2008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8000价款万元。2011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 000万元,成新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万元。 A.400 B.1485 C.149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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