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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减免 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明确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例1:企业08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50万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少缴税额150×15%=7.5万元) 例2:某企业,2007年度实际发生技术研发费用300万元,购入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价值28万,购入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一台,当年所提折旧额10万元,因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50万,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享受优惠政策后,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00+300×50%+28+10+10×50%+50=543万元。 (少缴税额543×15%=81.45万元)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办法》规定,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8个类别: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2.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1、非居民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5、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7、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8、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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