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撤消仲裁裁决仲裁制度的评析 毕业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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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撤消仲裁裁决仲裁制度的评析 ? ? ? 姓名: 学号: 专业:法 学 层次: 分校: ? ? ? ? 目 录: 关于撤消仲裁裁决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关于撤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依据 撤消仲裁裁决的概念 撤消仲裁裁决的情形 二.对撤消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评析 (一).撤消国内仲裁裁决与撤消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比较分析 比较 分析 三:对撤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分析 1 对撤消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的分析 2 法官与仲裁员任职资格存在的问题 关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当事人提出撤消裁决申请和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期限过长的问题 对仲裁裁决的撤消审查所作出的司法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应谨慎从事 撤消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者能否合二为一 结束语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仲裁法中关于撤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根据和这一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行简单的完善.各国仲裁法的和各国际组织指定的仲裁规则都无一例外地承认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以求保证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裁决,本文在我国关于撤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依据一段中也证明了这一点,并且对撤消国内仲裁裁决与撤消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了比较与分析.对撤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仲裁的便捷与法院在撤消仲裁裁决的时效进行比较,和对仲裁机构的特点所带来的国内仲裁标准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双重审查标准进行简单的完善.最后还对其他相关问题,如司法审查程序过于笼统,法官与仲裁员的任职资格,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撤消裁决申请和法院作出裁决期限过长,对司法裁定是否可以上诉等 问题作了简单的分析. 我国撤消仲裁裁决制度的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简称《仲裁法》)颁布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 生了整体性的变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就是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度,在原有的申请不予执行审查制度之上,对仲裁的终局性加上了双重制约。仲裁法增加撤消仲裁裁决这一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中有如下解释:“……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不予执行,一个是撤消仲裁。不予执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规定申请撤消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的失误,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程序。”各国仲裁法和各国际组织指定的仲裁规则都无一例外地承认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而司法审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纠正仲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以求保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裁决。 一、 我国关于撤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依据 撤消仲裁裁决,是指当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撤消的情形时,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仪庭审查核实后,裁定撤消仲裁裁决,以纠正错误的一种司法审查制度。这里司法审查制度又被称为司法监督制度,而有的意见认为申请撤消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属于司法程序保障而非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性质(1)。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会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消。”《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仪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 对撤消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评析: (一).撤消国内仲裁裁决与撤消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比较分析: 比较: 《仲裁法》第58条是对国内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规定,第70条和《民事诉 讼法》第260条是关于涉外仲裁裁决审查的规定。对这些规定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1)立法中并没有规定对涉外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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