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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 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安监部门 接报2h 电话1h 国务院值班室 接报2h 电话1h 事故信息报告对象及时间要求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省级安监部门 接报2h 电话1h 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 单位负责人接报1h报 县级安监部门 设区市级安监部门 接报2h 电话1h 同级人民政府 第*页 汇 报 提 纲 四 . 安法系统性释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职责义务 第*页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4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4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4条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4条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4条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4条 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10条 依法设立的安全中介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第13条 具备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条件才能生产。第17条 建立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19条 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义务 第*页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79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79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第83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11条 事故责任人未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第111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义务 1. 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本质安全 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 3.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管理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 7.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 8. 作业现场安全及特殊作业管理 9. 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10.事故报告及事后处置、整改 5. 建设项目三同时 6. 安全生产资格人员上岗制度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 职责义务 第*页 安法涉及组织、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义务和权利 序号 组织或人员 类别 数量 1 各级人民政府 职责义务和权力 37 2 生产经营单位 职责义务 86 3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职责权力 9 4 从业人员 职责义务和权利 19 5 单位主要负责人 职责义务 14 6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责义务和权利 14 7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职责义务和权力 49 8 政府安全监管人员 职责义务和权利 6 9 其他组织,包括政府部门 职责义务和权力 33 10 其他人员 职责义务和权力 10 合计 277 第*页 汇 报 提 纲 四 . 安法系统性释义 (三)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违 法非法行为 第*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第89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失。第89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90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第90条 主要负责人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92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94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第94条 第*页 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第102条 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逾期未改正。第102条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第102条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逾期未改正。第102条 封闭、堵塞员工宿舍出口。第102条 封闭、堵塞员工宿舍出口,逾期未改正。第102条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103 拒绝、阻碍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第105条 拒绝、阻碍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第10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 第*页 安法涉及组织、人员的违法非法行为及其处罚数量 序号 组织或人员 职责义务数量 违法非法行为及处罚数量 1 各级人民政府 37 0 2 生产经营单位 86 94 3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9 0 4 从业人员 19 2 5 单位主要负责人 14 12 6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 2 7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49 2 8 政府安全监管人员 6 12 第*页 安法涉及组织、人员的违法非法行为及其处罚数量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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