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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源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VG.0)(修订日期:2013-11-30)
泰 尔 认 证 中 心
目 录
1.适用范围 5
2.认证模式 5
3.认证的基本环节 5
3.1认证的申请 5
3.2型式试验 5
3.3初始工厂检查 5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3.5获证后的监督 5
4.认证实施 5
4.1认证申请 5
4.2型式试验 7
4.3初始工厂检查 49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1
4.5获证后的监督 51
4.6复评 54
5.认证证书 54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4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5
5.3认证范围变化 55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56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57
7.收费 57
附件1 58
附件2 65
附件3: 68
直流远供电源系统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68
历次修订内容明细
变更内容 变更时间 版本号 1、对于以下条款对照相关标准进行了检测项目名称的修改,使实施规则中的叙述与标准中的叙述一致:
4.2.2.2.1高频开关电源设备
4.2.2.2.2.1在线式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
4.2.2.2.2.2互动式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
4.2.2.2.2.3后备式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
4.2.2.2.3 高频开关整流器
4.2.2.2.4.1 碳刷式、参数稳压型交流稳压电源
4.2.2.2.4.2 无触点补偿式交流稳压电源
4.2.2.2.4.3 无触点感应式交流稳压器
4.2.2.2.5 交流配电设备/交流配电箱
4.2.2.2.6 直流配电设备
4.2.2.2.7 直流-直流模块电源
4.2.2.2.8 直流-直流变换设备
4.2.2.2.9 逆变设备
4.2.2.2.11 柴油发电机组
4.2.2.2.12 燃汽轮机发电机组
4.2.2.2.13 太阳能供电组合电源
4.2.2.2.14 室外型通信电源系统
4.2.2.2.15 汽油发电机组
4.2.2.2.17通信设备用直流远供电源系统
4.2.2.2.18 通信用模块化不间断电源
4.2.2.2.19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
2、修订了附件1中1、11、12等三项中对于样品的要求
3、根据标准的修订情况修改了“4.2.2.2.19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部分的相关内容
4、新增了“电池恒温柜”“新风空调一体机”两个产品实施规则及相关的单元划分内容
5、在“4.2.2.2.14 室外型通信电源系统”部分增加了对产品型式的具体规定。
6、在“附件3”“3.2.8.2绝缘强度”条中增加“漏电流不大于30mA”的要求
7、修改“附件3”4.2.6条,原叙述语句重复,本次删除,意义无变化 2013.11.30 VG.0 通信电源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组织向泰尔认证中心(TLC)申请的通信电源设备自愿性产品认证。
本规则中的通信电源设备包括:高频开关电源设备、高频开关整流器、通信用不间断电源、通信用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直流—直流变换设备、直流-直流模块电源、逆变设备、交流稳压器、电源分配列柜、柴油发电机组、通信用燃汽轮机发电机组、汽油发电机组、交流配电设备/交流配电箱、直流配电设备、通信用太阳能供电组合电源、室外型通信电源系统、汽油发电机组、通信基站用交流配电防雷箱、通信设备用直流远供电源系统、通信基站用新风空调一体机、通信用电池恒温柜、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通信设备用电源分配单元(PDU)。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对产品质量和最终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认证申请表。若申请单位为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应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名称”注明(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
2)企业概况。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的企业概况;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的上述文件。(代理商还应提供授权证明,国外企业需提供注册证明);
4)提供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已取得时);以及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文件;
5)产品描述资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照片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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