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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编制讲解 (一)车辆编制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范围界定)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取得的公务车辆一律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指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 车辆编制管理方式 1、“相对固定编制”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为固定车编,由省财政厅车编办统一核定并做批复。其他车辆编制在申购车辆的同时核增,无固定数量,车辆报废后编制随之核销。 截至目前,被财政部和各中央主管部门列入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范围的省直部门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地税、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林业、农业、司法、纪检等。 以上10部门以前用于执法执勤职能的业务用车以后统一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再称为业务用车。 未列入以上10个部门,但此前有执法车辆或业务用车的,暂使用业务用车编制编制管理,不再称为执法执勤用车。 2、“一次性编制”管理 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生活保障服务用车等。占用“一次性编制”购置的车辆报废后,车辆编制相应核销。 车辆配置标准 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一般公务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小型客车(15座(含)以下),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车辆配置标准 2、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为: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车辆编制及购置管理的流程 注意事项 购车时务必携带购车单位的《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无本不予办理; 省直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中需注明购车原因、申购车型、购车资金来源等情况,如果事业单位购车,还需注明事业单位经费补助形式; 编制内购车提供《河北省省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申报表 》(一式四联); 21座(含)以上大型客车、生活保障类车辆、不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单位所购置的特种车(如救护车)等购置时需提供《河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一次性编制申报表 》 (一式三联)和《河北省省直单位一次性编制用车购置申报表 》(一式四联); 申购车型为越野车时,需提供《河北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越野车购置申报表 》(一式五联); 车辆资产处置管理 车辆资产处置主要指公务车辆的出售、报废、转让、调拨等变更车辆资产产权的行为。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购置、转让、处置、接受公务车辆 。 1、车辆报废销编手续: 销编单位提交销编申请 销编单位的《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 批准报废文件的复印件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复印件 《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复印件 残值上缴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缴款书的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上需加盖销编单位公章 2、车辆拍卖销编手续: 销编单位提交销编申请 销编单位的《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 《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复印件 拍卖所得款项上缴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的缴款书的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上需加盖销编单位公章 3、调拨车辆销编手续: 调出和调入单位的《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调入单位不属于省直行政管辖的不需提供) 《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入(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 》(一式五联)中的第一联 车辆过户手续的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上需加盖销编单位公章 六、小汽车编制管理簿、车辆档案管理和报表报送 今后凡是核编、购车都需携带小汽车编制管理簿。 至今未收到小汽车编制管理簿的说明数据信息有问题,应迅速到财政厅104房间核对数据。 每年年终,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车辆资产信息进行统计,对本单位车辆资产的实有信息、当年新增和减少的车辆资产逐一进行登记,编制车辆资产年终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财政厅“车编办”。 * * 2013年7月 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2011年,我厅出台《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117号),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理顺了相关部门间资产配置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了资产配置管理机制。 三、我省资产配置管理工作进展 2011年: □出台《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初步搭建了资产配置管理机制,首次明确提出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开展资产配置预算审核工作。 □出台《河北省省直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暂行标准》,规定了通用办公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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