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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印花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印花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分为: 3、立帐簿人:营业帐簿的纳税人 所谓立账簿人,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税目 购销合同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还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财产保险合同,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应照章纳税。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所称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财产所有权”转换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并包括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营业帐簿 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 具体见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分别按照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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