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农业发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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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是古代农业领域的最基本问题,土地制度、租佃制度和赋役制度是中国古代管理农业经济的三种基本制度: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管理是封建国家管理土地问题的重要举措,它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国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阶段,国家限制松弛阶段,国家限制进一步松弛阶段。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是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阶段。 。西汉初年,由于让战乱中聚保山泽的人各归本土,恢复故爵田宅,归农的军吏卒依爵级高低分得不同的田宅,以及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增强了地主阶级和商人兼并土地的力量。到汉武帝后期,土地兼并问题已经炽热化,出现了“田宅逾制”的社会问题,并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为此,董仲舒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曾提出过“限民名田”的建议. “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7】明令禁止商贾占有“名田”,以抑制土地兼并。但因外戚和宠臣的反对,终究未能付诸实施。同时,地方上的豪强地主势力日益发展,一些郡守为了维持局面,与豪强地主相勾结,形成以宗族、故吏、门生为核心的集团,称霸地方,侵占国家资源,侵害百姓,并形成与中央相对抗的强大势力。 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的统一,削弱地方豪强势力,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在全国分设冀、幽、并、兖、徐、青、扬等十三个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考查郡县长吏(刺史巡察郡国,奉诏纠劾豪强与二千石的六类不法行为)。其第一条就是诏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的不法行为。六条问事”。 为了遏止土地兼并,汉武帝还采用迁徙豪强的做法。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颁布了著名的《迁茂陵令》。《汉书·武帝纪》中记载:建元二年(公元前139年),武帝“初置茂陵邑”,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 汉代限田之议,至西晋发展为实际的土地制度,即占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对贵族、官吏和农民的占田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既确认了贵族、官吏多占田亩的特权,又按品级限制其占有土地自五十顷至十顷。【13】北魏均田法是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因为战争留下了大量荒田,农民又逃离农村,加之荫庇制度的出现,造成了政府税源的枯竭。为此,孝文帝下诏实行均田法,目的是实现耕地与人口的合理结合,实现土地国有化,“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即私有制下的限田制,。 “北齐、北周、隋唐,都基本沿袭均田制,变消极限田为向贵族、官吏和农民授田。形成了以土地还授为中心,以授田与限田相统一为基础的比较严密和完整的土地制度。 这都是从积极方面培育自耕农,并收限制土地兼并之效,以培养税源”。 均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缺点,再加上人口增长,耕地零散分割,私有土地的扩大,土地的典押和租佃盛行,均田制面临崩溃。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由于地主制经济发展,均田制逐渐瓦解。至德宗建中元年( 公元780 年) 改行两税法,国家停止向农民授田,取消地主占田限制,“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19】,这实际是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发端。国家由限制土地买卖转而制定政策,保护土地的正常交易。“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20】。南宋初,“今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官僚地主占田一度膨胀,而农村中的庶族地主也同样活跃。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完全、相对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至此已开始确立。这种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就为赋役制度、租佃制度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如封建国家主要按户、按丁征课自耕农,转变为主要按地亩征课地主,分成租转变为定额租,以及永佃制的产生等等,准备了条件。【21】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封建国家继续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大土地所有制兴盛,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特别是清代,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清代规定将明代废藩土地归现种佃户所有,并按民田起科,称之为“更名田”。清政府对清初圈占的旗地,本来不许买卖,乾隆间终于开禁。封建政权对发展地主土地的所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限制进一步松弛。明代中叶以后,押租制流行。而佃农的佃权,即土地经营权,既是有偿取得,遂可以有偿转佃和出典。这都反映了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土地经营权从此进入市场……土地市场遂呈现为一种内涵的扩大。【22】 除了上述内容外,也要适当介绍中国古代的“租佃制度”,即地主的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的制度。封建租佃制度的发展,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依附农为主体的租佃制时期,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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