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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销 在国际营销中,关于广告的争议最多,而且广告也最易受到控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关于广告的法律规定,新西兰关于广告的法律条令不少于33个。 世界各国的广告规则有如下几种形式: 对广告媒体和时间的限制 对广告内容的限制 限制促销技巧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销售促进工具的限制 国家和地区 赠品 抽奖 竞赛 奥地利/德国 几乎完全禁止 法国 价值不超过零售价4%(10法郎) 禁止 中国香港 无限制或少限制 无限制或少限制 无限制或少限制 荷兰 最大价值250盾 美国 无限制或少限制 无限制或少限制 无限制或少限制 广告媒体和广告时间的限制 在比利时、丹麦、瑞典等国电视上禁止播放广告。 法国规定每天电视广告不得超过13 分钟,德国不得超过27分钟,瑞士却可以达到150分钟,美国更为宽松,平均每一频道每天广告时间达到180 分钟。 在日本,法律规定每条电视广告不得超过15秒。 在科威特,由政府控制的电视网每晚只有32分钟的广告时间 三、国际条约、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签订了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的国家,彼此间的贸易就要按有关条约、公约或协定进行。而企业的国际营销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家或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所作出的有关国际经济问题的决议。 在法律适用上,国际条约除国家政府提出的保留条款外,通常优先于国内法。 (一)国际公约 1、有关产品责任的公约 2、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公约 3、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 4、调整国际间国际贸易行为的立法 (二)国际惯例 所谓国际惯例,就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本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和交往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协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有关产品责任的公约。 有关产品责任的公约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或称国际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出现的比较早。二战后,西欧一些国家也开始重视产品责任问题。并拟定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73年10月2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为了统一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规则而通过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还有《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适用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公约》等等。 2)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公约。 这类立法又称保护生产制造者和销售者的立法,即工业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和商标法。其目的是确认专利与商标的所有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保护其利用专利和商标从事制造和销售产品,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的权利,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 世界上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也称做《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商标注册条约》、《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尼泊尔公约》等。 3)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 这类立法又称为国际反托拉斯法,限制性商业惯例或保护竞争法。其目的是为了创造或保护国际经济活动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有关这方面的立法,除各国的国内法之外,迄今尚未有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完整的国际立法。 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主要有《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多边协议的一套公平原则和规则》,这是目前有较大潜在影响的一个规则,是由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会议制定的。此外,还有《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准则》、《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中的有关条款。 4)调整国际间经济贸易行为的立法。 这类立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有关国际经济贸易具体行为的各个方面,它包括了各种国际条约、公约、惯例、协定、议定书、规则等。 其中除有100多个国家参加的最有影响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外,还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也称《华盛顿公约》等。 此外,还有有关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公约和惯例。如《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于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协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 国际惯例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和约束企业国际营销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 国际惯例是通过各国的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某种特定行为和习惯,它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般都允许双方当事人有选择使用的权利。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该惯例对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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