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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次讨论 2008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某公司,欲以CIF条件向美国进口一批微波炉,总价款为58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美国公司复电,要求提升到60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随后,美国公司将货物运至纽约港,交由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平均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双方一致同意,货到付款,美国公司在对方付清款项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3月5日该批货物启运,3月8日,中国A公司将此批货物中的一批出售给中国B公司,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上海港,中国A公司知道一批货物受损,拒绝接收其余货物。并向美国公司要求索赔,双方诉至法院。中国某商场从A公司手中购得其中一批微波炉,顾客张三从商场购买其中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使张三受伤,家里电冰箱也被炸坏,同时张三的朋友李四也受了伤害。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 该合同于“美国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的时候 就成立了,因为这个时候承诺生效了。 1.合同成立的条件。 《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发价即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由此可见,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合同方告成立。因此,本案的重点是判断是否存在要约,以及受要约人B公司是否对要约人A公司发出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如果进行了承诺,则合同成立。 2.是否存在承诺。 《公约》第18条至第24条对承诺做出了具体规定。公约第18条规定:“(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2月10日是一个要约,2月16日是新要约,2月19日是承诺。 承诺具有以下特点: (1)受要约人通过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接受,即构成承诺。 (2)承诺于送达要约时生效。 (3)承认对要约进行某些修改的回复仍构成有效承诺。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该回复不构成有效承诺。 【1】如果按照“英美法”,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的原则,即认为以邮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递,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则在“中国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就已经成立。 【2】如果按照“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除法国外)采纳用“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也都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 (2)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货物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为中国A公司和美国某公司以CIF,贸易术语成交, 在CIF条件下,卖方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找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规定,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因此,装运港的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货物风险在美国某公司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承运人后,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风险转移给买方,货物发生一切损失有买方承担,由买方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3)如果双方采用的是DDP贸易术语,一箱货物在海上受损,中方能否决绝接收其余货物?为什么?结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4)假设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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