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教案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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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参考书目和讨论题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意义与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组织机构与选举程序 第四节 关于完善选举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选举与选举制度的基本涵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三、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选举与选举制度的基本涵义 选举,从词义角度讲,即指选择与举荐。作为—种政治行为的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选举制度,从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其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的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得以明确的规定。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 1953年2月,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三、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 1979年7月,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9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二是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三是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四是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五是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六是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七是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八是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l名全国人大代表; 九是规定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 1982年 对《选举法》的首次修改 把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将原规定“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订”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将原规定的“另行选举”的当选票数同样须过半数改为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对少数民族的选举,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方面,作了进一步有利于体现民族平等的规定; 对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强调由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等。 1986年对《选举法》的第二次修正 一是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二是将选民或者代表1人提出、3人附议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选民或者代表须有10人以上联名方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三是取消预选; 四是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差额的“二分之一至1倍”改为“三分之一至1倍”; 五是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改为不超过3000人; 六是规定每位选民接受代为投票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七是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将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改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等。 1995年对《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 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基数”与按人口情况而定的“增数”构成,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的“基数”与“增加数”的标准; 二是规定未来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全国人大另定; 三是调整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 四是规定各级人大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五是调整了选民名单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日期; 六是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 七是完善了“另行选举”、“代表辞职”及“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 八是调整了乡级选举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2004年对《选举法》的第四次修改 第一,对贿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首次提出因贿选而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同时增加了对贿选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制裁措施; 第二,为确保选出真正的民意代表,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增加了选民与候选人的互动。 第三,恢复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 2010年对《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 第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第二,确保基层代表数; 第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设置“秘密写票处”; 第四,身兼两地代表的现象得以解决; 第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 第六,保障依法选举,加大对“贿选”现象的查处力度; 第七,增加了“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第八,明确代表辞职的相关程序等。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意义与原则 一、选举制度的意义 二、选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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