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教案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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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的终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施工合同的终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施工合同的终止 工程验收移交的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对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未按期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建设施工合同的终止 竣工日期的确定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建设施工合同的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修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的终止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施工合同的终止 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经济责任的承担由责任方负责。 建设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 由于勘查设计造成质量缺陷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由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 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订立,但因欠缺法律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已经成立的工程施工合同 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无效的后果是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 主体不合格 内容不合法 意思表示不真实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 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未履行前被确立无效 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的被确认无效 恢复原状(工程质量低劣、严重违反国家计划)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 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或可撤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未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 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谓“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黑白”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其它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和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招投标文件相背离时,备案合同和另行订立的合同均为“黑合同” 私下协议是备案合同的有效补充 因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签订的合同为“黑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白合同” 优先适用的条件 适用范围是必须经过招标的合同 必须是备案的中标合同 优先适用的范围为结算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挂靠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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