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法教案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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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总额超注册资本,而其超过注册资本的资金,往往是由贷款所组成的。因此, * B 【相关链接】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 *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法定9个事项)。 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解释】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我们后面会讲公司法,我们公司法当中不准用劳务出资。但是在合伙企业法当中,经过全部合伙人同意可以拿劳务出资。比如说张三、李四、王五、周六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开一个餐馆,那其周六是一个技术非常高的大师傅,炒菜的师傅,他可以拿他的劳务来出资。只要我们另外几个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中存在“劳务出资“) 有合伙企业名称。 在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以核定;(2)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3)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4)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严格地讲也不应叫“公司“)。 * 这两部分是这个企业的财产。假如说我和张三订立一合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开一家餐馆,我投资2万元,张三投资1万元,那么这3万元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了。另外这合伙企业在餐馆在经营过程当中进行营业,假如在取得了2万元这样一些收益的话,一共来讲这个合伙企业的财产在5万元。 *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包括三层意思:(1)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组成部分的,合伙人对其所占有的份额,如果转让予合伙人以外的他人时,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2)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必须是一致同意,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3)合伙人所转让的合伙财产,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执行合伙事务“主要是指,享有执行权的人他对外有权代表这个合伙企业以这个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 ABCD * 【答案】CD 【解析】选项C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竞争(P63)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相关链接1】未经投资人同意,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相关链接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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