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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 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政府统计的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政府统计一般是义务性、无偿性的)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提供给其它国家机关、管理部门、社会公众)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政府统计的功能: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①信息、②咨询、③监督的整体功能(三大职能)。 2、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首要任务、第一项法定任务) 通过统计调查取得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始统计资料。 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开端和基础。 统计分析是一个现象到本质、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 (3)实行统计监督。有三种形式:①定期编制宏观经济监督和预警统计报告和年度发展报告。 ②不定期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分析研究报告。 ③建立宏观经济监督和预警制度。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⑴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被调查对象履行配合调查义务) ⑵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构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规定了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品用户在统计活 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统计法包含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特殊性:调整对象是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复杂性:既有政府内部关系,又有政府和统计调查对象之间关系; 既有纵向管理关系,又有横向指导关系。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定义 立法机关 相关内容 特点 统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通过 1996年5月15日修正 2009年6月27日修正(2010年1月份实施)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体制、机构、人员设置、基本职责、项目管理、资料公布)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其余法规不可与其抵触。 统计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列》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统计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 实施是本地方,具有地域性(五个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 统计行政规章 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 地位最低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⑴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⑵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法律依据。 ①国家统一制定统计标准包括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 ②国家统一制定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⑶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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