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实录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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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理论问题 王泽鉴先生华东政法大学讲座系列 民法小组推荐给欲整体认识人格权的权利保护的同学们! 主办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09年5月25日 下午18:00—20:30 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二楼报告厅 主讲人: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专业主持人:张驰 法律学院教授、博导 工作主持人:罗培新 科研处处长 记录人:吴 双(07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郑依彤(08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罗培新: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尊敬的何勤华校长,尊敬的各位老师、法官,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是王泽鉴教授到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进行系列专题讲座的第一天。非常感谢王泽鉴老师在过去一周对我们华政师生奉献的智慧大餐!今天,我们的校长何勤华教授将代表学校,为王泽鉴教授在长宁校区的第一次演讲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有请何校长。 何勤华: 王泽鉴教授是中国的法学大师、民法学界的泰斗。王泽鉴教授的著作,是我们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都读过并收藏的——我虽然是研究法制史的,不是研究民法的,但是王泽鉴教授的著作我每一本都买了,并且经常阅读、引用。王泽鉴教授的人生是法学家的人生,从民法理论到司法判例、制度设计,他都有精深的研究,值得我们每一位法学青年好好学习,尊为楷模。王泽鉴教授游学多个国家,精通西方的法学理念,又立足中国的国情,学贯中西,探索出一条现代法学家成功的道路,给予我们以巨大的启迪。 张驰:下面我们就把宝贵的时间交给王泽鉴教授,让他主讲关于人格利益当中的保护问题。 王泽鉴: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特别高兴地见到了我们的徐大律师。能够到华东政法大学来作交流,是我的荣幸。 提到徐大律师,是因为他让我想起,在1988年的时候,在香港中文大学举行了“中国《民法通则》国际研讨会”。那时,有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参加,我也有幸能够在那里跟很多同仁共同讨论中国《民法通则》的基本问题。从那时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二三十年,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也已经有三十年。当时我遇到了两位大陆法学界的前辈,一位是佟柔佟老师,一位是谢怀轼谢老师。当时,佟柔老师在开会的时候这样说,中国《民法通则》通过之后,第一是要讲讲经验总结;第二是要讲讲《民法通则》的规律,是关于法人与法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调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却讨论了甚久,即《民法通则》要不要规范法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许各位同学现在看来会觉得理所当然,可是在当时,这是个很重大的问题,因为涉及国家的经济统治的整个路线,经济法问题,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等诸多问题。辩论甚久之后,最后通过说,《民法通则》也要规范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佟老先生说,大家都哭了,包括制定该法的参与者都哭了。因为多年为民法的存在而付出的努力终于获得回报了,民法能够继续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了。我当时也甚为感动,有很深的体会。如果我们回忆一下,《民法通则》到今天已经有二十几年,其所表现出的特征就是它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它建立了中国民事法的基本理念,包括自由、平等、民事权利的保护等。 在民事权利的保护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人格权的保护,即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回顾这二十几年来民法的发展,实在是以人格权为核心的。有人说,《合同法》也是讲人的自由、平等,刚通过的《物权法》更是如此;但是,《物权法》虽然是规定人与物的关系、物的归属关系,但它实在也只是在实践人的自由和人的尊严。所以,从整体来看,人的自由和尊严就是整个民法的核心,贯彻于整个民法领域。 今天我要报告的题目就是人格权上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什么讲这个题目呢?因为我想这牵涉到人的自由和尊严这一整个民法发展的重大问题。 如果我们看中国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最上层的可能是宪法,宪法中有规定人的尊严、名誉权受保护;接下来一层《民法通则》,规定了名誉权、荣誉权等受保护;之后有很多的司法解释,关于精神保护等等;然后又有很多的判决。如果我们把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综合来看的话,可以总结为三个特点: 第一,保护人格法益的扩大。我们知道《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重视人身权、名誉权等等;后来经过司法解释,扩大到两个重要的人格权:第一个是所谓的人格尊严权。其作为个别人格权,当然不无疑问,因为很少有法律这样抽象地来表现人格权,但其可以作为所有人格权的基础,甚至可以具有代替一般人格权的功能。第二个非常重要的人格权是隐私权。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那么怎么处理呢?就用解释名誉权来概括隐私权在司法解释中,并不把隐私权当作一种权利,而是当作一种法益。我们从隐私权的发展就可以看出人格法益之扩大和发展的整个过程。 第二,人格权主体的扩大。我们可以看到《民法通则》里,人格权主要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现在在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法人的人格权也应该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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