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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岱河煤矿安全处罚规定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稳定,依据集团公司安全处罚规定,经矿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经追查认定,均视为特别严重违章,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3、在车辆运行中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运煤皮带的。
4、行走封闭运输轨道以及轨道运行中行走轨道的。
5、擅自打开栅栏、封闭墙进入盲巷的。
6、轨道运输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和保险绳的。
7、井下电气设备带电维修的。
8、破坏通风、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的。
9、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验炮制度,或放明炮、糊炮的。
10、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11、未按规定进行电气检查导致设备漏电或失爆的。
12、地面机动车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13、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14、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5、发现突水、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16、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17、下井携带随身听,MP3、MP4等电子产品。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章,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1、工伤事故追查认定的直接责任者。
2、井下打架,喝酒下井者。
3、存在严重违章指挥者。
4、井下睡觉的。
5、乘坐机车车头的。
6、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7、包瓦斯监测探头或擅自甩掉的。
8、无措施施工的。
9、敞开风门不关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0、大、小轨道放大滑的责任者。
11、大、小轨道超挂车。
12、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3、主、副井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4、风井停风机5分钟以上的责任者。
15、井筒坠物责任者。
1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
17、采煤工作面冒顶或垮面的直接责任者。
18、工作面放炮倒棚3棚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9、扒矸机运行绳道内有人的。
20、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21、偷盗火工品者。
22、冒顶埋人、堵人未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23、工作面因事故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24、透水事故的责任者。
25、外因火灾事故的责任者。
26、矿井停电事故(超过10分钟的)的责任者。
27、电机车追尾、糙痒、撞煤眼的。
28、随意打开栅栏进入或进入盲巷的。
29、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30、主、副井过卷事故的责任者。
31、无电钳工证使用五件袋的。
32、擅自排放瓦斯的。
33、擅自扒开封闭墙的。
34、瓦斯电闭锁不能断电或断电范围不正确的。
35、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的;
36、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的;
37、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
38、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的;
39、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的;
40、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装药、起爆的;
41、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的;
42、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发放的;
43、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的;
44、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的。
45、造成推垮棚、冒顶、掉顶事故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开工的。
2、工作面条件变化未及时修改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3、设备、材料采购、租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4、揭煤未按措施施工,造成掉顶1米以上或空顶作业的。
5、因操作不当,造成瓦斯监控探头误报警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1、班队长、管技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下井不带便携式报警仪或不开机的。
2、电机车司机身体外露的。
3、电气设备接地保护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4、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安配漏电保护的责任者。
5、电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
6、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系安全保险带的。
7、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任者。
8、空顶作业或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9、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的。
10、停风不撤人的。
11、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的责任者。
12、停风后,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即恢复通风的。
13、封闭墙内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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