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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草案).doc
電信技術規範
審驗規範
C-IT-5011-0 (IT5011-0)
訂定日期:xx月xx 日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草案)
交通部電信總局
06/25/2002
電信技術規範
審驗規範
C-IT-5011-0 (IT5011-0)
訂定日期:91年xx月xx 日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草案)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包括一般基地臺、微細胞基地臺及增波器之技術審驗。
3.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附下列相關之書面資料正本各一份,報請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技術審驗:
3.1 附表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3.2附表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稱設備報驗清單)。
3.3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4.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以申請人所報驗之基地臺總數量,依附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抽樣標準」(以下簡稱抽樣標準)第4.3點之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數量。
4.1一般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4.2射頻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5.審驗作業
5.1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5.1.1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共構數量及比例。
(3)基地臺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括室內/外涵蓋及共構/共站)及架設許可函號(或電臺執照)。
5.1.2自評報告書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及附錄「抽樣標準」第4.3點之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所應檢附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數量。
5.1.3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人須辦理雜項執照者,應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基地臺架設切結書之承諾事項,向基地臺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
5.1.4申請人於報驗時,應檢附第3點所規定之書面資料正本一份,俟本局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資料另以CD-ROM光碟片(光碟片一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電子檔檢附(檔案格式:文書檔為.doc,影像檔為.jpg)。
5.2審驗方法及標準:
5.2.1一般審驗:
(1)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函(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架設許可函所載地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相鄰建築物(隔巷亦可)時,於補辦變更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即將證照影本置於該電臺設備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2)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局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3)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60公尺者,須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4)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基地臺申請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其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十五公尺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以上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建築物內。
(6)接地裝置:
須具有通信單一接地裝置,不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電阻應小於15歐姆。
(7)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設施。
(8)備用電源:
基地臺設備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微細胞基地臺且射頻單體額定輸出功率2瓦(含)以下或增波器,得免裝備用電源。
5.2.2射頻審驗:
射頻審驗包括必測項目及選測項目,其中必測項目包括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電波功率密度及通話測試,選測項目包括頻譜波罩及混附波輻射;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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