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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普查工作细则.doc
第七部分 普查工作细则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是搞好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可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也可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
(3)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
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报酬
(1)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济、财会和统计基础知识和业务素质,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
(3)熟悉普查区情况。
(4)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社区、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
(1)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配备。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员根据工作量和登记难度确定普查员数量。原则上,每50~100个调查对象配备一名普查员。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较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配备普查员的数量。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业务培训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县级普查机构必须对选调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普查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组织纪律和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经济普查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培训组织。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乡(镇、街道)经济普查人员和每个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乡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旗)也可采取分片集中培训普查员的模式。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业务骨干负责培训班的授课。
(2)培训教材。普查指导员以《普查方案》和《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普查员以《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各省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以补充。
(3)培训方法。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练习以及实地试填相结合的办法。要使课堂授课与练习及解答占用相同的时间。要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模拟拟试填和实地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解释。
(4)培训考评。培训后要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县级普查机构要对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普查区编组、造册,形成经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资料库,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审核备案。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义务、职责和任务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义务和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不受干涉。如果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相邻的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明确所负责的地域范围和界要熟悉环境,明确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等材料,据实逐项清查表。
二、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划分是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定查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以外的普查区,按照临近原则归入相近的(或主要的)乡(村)级区域需报批准
漏项(笔) 合计
(笔) 从业人员
(笔) 营业收入
(笔) 资产总计
(笔) 重报 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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