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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宣传材料
船舶港务费等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 政策宣传材料 青岛海事局 二○一五年九月 目 录 政策问答 ………………………………………………………………1 山东海事局《转发部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鲁海征稽[2015]210号) ……………5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海征稽[2015]556号) ……………………………7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10 青岛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2015-ZJ-011) ………………………………………12 政策问答 一、国家取消的有关收费项目都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规定,本次国家取消的有关收费项目包括: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船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家取消7项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费收有何意义? 实施取消7项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扩大对外贸易;有利于进一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三、国家取消的7项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零时起,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的: (一)船舶港务费以2015年10月1日零时后船舶进出港为停征节点。具体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或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办结时间为准。 (二)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以2015年10月1日零时后实施护航为停征时间节点。 (三)船舶临时登记费等五项登记费以2015年10月1日零时后实施发证为停征时间节点。 四、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何要求?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财税[2015]92号、海征稽[2015]556号及鲁海征稽[2015]210号等文件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也不得因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降低海事相关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标准。同时,也不得违规停征。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费收政策规定,做好2015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上述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工作,以及相关费收的清缴结算工作。同时,注意做好与其他相关业务的衔接,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对于2015年9月30日24时之前进出港口的船舶应缴未缴的船舶港务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费收,应于10月1日零时之前完成开票工作,并于10月23日前进行结算和追缴;对于拒绝执行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于采取定期结算方式征收船舶港务费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费收清算收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文件 鲁海征稽〔2015〕210 号 转发部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 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分支局、机关相关部门: 近期,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海征稽〔2015〕556 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停征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 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各征收站点,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分支局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国家政策和部海事局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此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算收尾工作。对于2015 年9 月30 日24 时之前进出港口的船舶应缴未缴的船舶港务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费收,局属各征费站点须在10 月1 日零点前完成开票工作,并于10 月23 日前完成结算、追缴。同时,对于取消该7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再无船舶港务费和船舶监督管理费业务的站点,各分支局应于10 月16 日前收回收费专用印章和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POS)机终端等征收设备,对相关费收信息管理系统中收费项目和用户功能权限进行相应调整,并完成对已使用票据及已开封空白票据的核销工作和对库存尚未启封的整箱票据的登记造册工作。 三、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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