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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医师执业规则 A、“一个必须” B、“五个不得” C、“十个应当” 具体规定 1.亲自诊查和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书 2.急危患者诊治 3.正确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4.告知和知情同意 5.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 6.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7.服从调遣 8.报告 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警告或暂停6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情形: 违法行政规章或技术操作规范;延误急危病人抢救;医疗责任事故;乱开证明文书;不正确记录医学文书或有关资料;违法使用药械;违法实验性临床医疗;侵犯患者隐私;收受财物;不服从调遣;未报告等等。 2.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与其他医疗纠纷 3.刑事责任 医师 (医疗事故罪、商业贿赂) 一般人 (非法行医罪、破坏医疗秩序等) 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在校生无证行医 北大医学教授死于北大医院 熊卓为,是北京大学的一位医学教授,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任研究员,她关于脂蛋白的研究,获得了2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在熊卓为的病历记录上看到,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主治医生叫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最后的死亡证明,也是于峥嵘开的。这三个人,竟然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 对于熊卓为的死亡,北大第一医院的结论是,手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而王建国在妻子的病例记录上看到,妻子的肋骨折断了,心脏、肝脏竟然全都破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认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几种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案例讨论 案例1: 孙某系某中医学院在校大三学生。2007年12月24日晚11时许,回家探亲的孙某在睡梦中被邻居紧急的敲门声惊醒,原来邻居李某这两天正赶上生产期,由于出现紧急情况,李某家属在没有拨打急救电话的情况下,慌忙叫上孙某来为李某实施接生。孙某在医学院学习过妇产科这门课程,懂得基本的接生方法,孙某在没有犹豫的情况下就为李某实施了接生。结果生产过程中因卫生条件差,经验不够丰富,在产妇出现大出血时,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经事后急救产妇李某仍因失血过多死亡。 案例2:一位五官科的医生马某在火车上听到广播,一位孕妇临产,急需医生。结果,30分钟内仍没医生出来帮忙。于是,他站出来声明自己是五官科医生,只是几年前实习时,进行过3个月的妇产科实习,只知基本的接生方法。这时,孕妇的丈夫立即跪下苦苦哀求,一定要给产妇接生。结果,产妇大出血死亡。 李某1999年7月毕业于某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毕业后分配在该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作。2000年,李某参加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同年,李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注册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001年2月,李某突发精神病,经过治疗,于2003年5月痊愈。同年7月,李某辞职,开办了个人诊所,自己行医。但在接诊自己的第一位病人时,由于误诊,致该病人死亡。问: (1)李某在患精神病期间,应当如何处理? (2)李某能否开办个人诊所,自己行医?为什么? (3)李某误诊致患者死亡事件,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案例3 《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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