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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 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了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对建设平安中国,保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政策。 *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解读: 1、目前的治安管理行为都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因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刚刚出台,所以,当前的治安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具体的特种设备方面违反治安管理的内容,在今后可能会增加相应地内容。 * * 7、“禁止牵连”的原则。行政处罚能否牵连到与违法人有关的其他人,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谁违法谁承担责任,不应牵连他人。但实践中,牵连却是制止违法行为的良剂。例如交通安全,不仅罚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个人,还要重罚司机所属的单位,使单位能十分关注交通安全教育,这种办法在多数情况下行之有效。国外也有类似处罚违法人所属单位的做法。据此,可认为,禁止牵连是原则,牵连是例外,即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方可“牵连”。 * * 8、“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前后一致;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与相对人应受的处罚成比例;符合行政惯例等。程序公正: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这一原则是通过回避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 * * 四、行政处罚中的注意事项 1、主体合法。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本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名称及违法行为的性质。 3、程序合法。包括调查询问、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登记保存证据、解除登记保存、采取强制措施、处罚告知、处罚听证、处罚决定程序、送达回证等等。 * * 4、适用法律要准确。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案件的定性依据及处罚依据适用准确。符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 * 5、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1)没收违法所得和法理:任何人都不能在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 (2)违法所得分为两种:全部经营收入,将违法所得认定为全部经营额,或者说是全部的货值金额;扣除合理的支出,是将违法所得认定为获取的利润,而所谓利润,则是指销售收入扣除成本、税收等的余额 。 * * 6、关于“限期改正”中的限期问题。原则上根据整改需要时间和风险大小确定。一是要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如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问题,假如需要5个工作日办完则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 * * 二是要根据风险大小确定期限。风险大则期限短,风险小可期限长; 三是存在问题的整改有多种方式。如作业人员无证的整改可以培训取证,可以调整有证人员上岗,也可以外聘人员上岗,还可以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等等,这几种方式应该都算作是整改完成了(但需要强调的是报名申请考试了,不能作为整改完成对待)。 * * 7、自由裁量的问题。 2013年12月,省质监局制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质监法发[2013]154号),细化了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目的是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解读: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进行监督检验的,责任限期改正;愈期未改的,处5—2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与《条例》相比,增加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才可进行处罚,对于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由第九十八条统一规定。) * * 2、未经监督检验且未出厂和未交付使用的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未经监督检验且出厂销售、交付使用的,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30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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